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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陽光電發電家用併網型系統經濟效益報告書
本文擬以目前經濟部能源局補助使用中『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』家用併網型系統案例(以下簡稱PV系統戶)以實際運用數據,提出經濟效益報告提供參考。
| 背景說明 |
本案例PV系統戶於民國93年提出申請系統設置,基本資料如表 1.1:
| 表 1.1 設置基本資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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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V系統戶支撐架直接置於三樓平屋頂上,由於南西面有屋頂突出物(樓梯間)及水塔關係,在每年10月至次年3月間期間午後有部分遮蔭情形,因此發電量會稍受地形影響。
PV系統戶座落郊區,四處空曠通風良好,儉樸的生活方式,除熱水系統採電氣加熱外,不會過度依賴電化設備,夏天除非異常悶熱才會使用冷氣設備,屬一般標準型用電戶。
| 未裝置雙向電表前 |
PV系統於94/1/2完工後進行試運轉,由於未取得台電併聯運轉許可文件,在未裝置雙向電表前,電費計價以傳統渦流轉盤式瓩時計(電表),當白天PV系統發電量大於用戶用電量時,餘電饋入台電配電線路,造成電表逆轉,因電表內部齒輪經特別設計,正轉或逆轉皆使累積用電度數增加,所以形成電送至台電配電線路被當成在用電之不合理現象。
| 裝置雙向電表後 |
95年5月初完成併聯同意手續,並與台電簽訂『購售電契約』,將餘電以所謂迴避成本每度電1.43元出售;於95/5/18完成驗收並換裝電子式雙向電表,將用電度數與售電度數分開累計,太陽光電發電的經濟效益才真正具體實現。
近來國際能源價格持續飆漲,台電亦於95/8/18反應成本,全面提高實施新電價結構,95/9/27行文通知於95/10/1以後調整售電電價為每度電1.52元。
1.3 用電度數分析
茲將94/6/16~95/6/16以台電抄表日為基準列出用電度數、餘電度數(售出)及PV系統發電度數如下表
| 表 1.2 95/6/16~96/6/16雙向電表度數及PV系統發電度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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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表中95/6月份(紅字部分),因期間為95/5/18~95/6/14不足兩個月,餘電度數40度數據不完整,因此由95/8~96/6取完成月份,因此以抄表日為基準在95/06/14~96/06/13一年期間重新整理如下表
| 表 1.3 各項度數統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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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表之發電自用度數欄為PV系統發電度數欄扣除賣電之餘電度數欄,因此實際用度數欄為用電度數欄加發電自用度數欄之和。
此期間實際用電度數7,756度,PV系統發電度數為3,516度,因此該PV系統戶之自備能源為3,516/7,756 x100%=45.3%。
| 發電經濟效益分析 |
事實上由台電電費單收據並非以簽訂『購售電合約』來核算電費,而採取對PV系統戶更有利的1:1可扣抵方式來核算,即實際用電度數=台電買入度數(買電)-餘電賣出度數(售電),並將餘電售出度數於當期電費單即予扣抵,這種計算方式,可完全反應PV系統發電效益並引導PV系統戶積極性節省能源觀念。
台電電價結構是依用電度數累進方式來計費,以非營業表燈電價表,如下表
| 表 1.4非營業表燈電價表(紅字部分為95/08/18開始實施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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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 1.4係以每月用電為基礎,台電對非營業表燈用戶係兩個月計收一次,因此表 1.4之分類須以兩倍來計算。
下表中紅色部分為台電提供該PV系統戶95年度之售電金額,96年度為自行試算(台電尚未提供),發電自用額係依餘電售電金額比例計算出。
| 表 1.5 PV系統發電效益(未累進發電自用度數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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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1:因介於舊電價與新電價期間,計算複雜,該數據由台電提供
註2: 10/17~12/14餘電售電金額=96*2.9(非夏月330~500度單價)=278
由上表中全年度餘電售電金額有2,905元,發電自用金額有8,014元,總計為10,919元,依台電計算方式,累進度數已扣除發電自用度數,電費單價較低,如考慮實際用電度數以新電價結構(95/08/18實施)重新計算如下表
| 表 1.6 PV系統發電效益(累進發電自用度數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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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結論 |
由以上之統計與分析,在推廣家用PV系統容量以3kWp~5kWp是適合容量,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未正式實施前,依目前能源局補助辦法,該PV系統戶3.2kWp以總設置費用96萬元扣除半額補助款48萬元,自費48萬元條件下,以目前電價結構在最有利情形必須480,000/12,314=39年才能回收,這還不包括期間內設備故障維修費用,25年太陽能模板使用年限一到,39年已變得亳無意義的數字。
當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一旦通過假設每度電可以10元優惠價格售給台電,以該PV系統戶之規模分別以全部發電與餘電計算全年度經濟效益如下表:
| 表 1.7 再生能源法實施後預估經濟效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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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計算回收期如下表:
| 表 1.8 再生能源法實施後全數與餘電售電回收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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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上表以PV系統全數售電配合設置經費半額補助,13.65年回收期是一合理數,如果採餘電售電要27.66年才能回收,這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後擬推動『太陽光電10萬戶屋頂計劃』似乎沒有足夠誘因,除非系統容量提高到10kWp以上、或是空用電戶的PV系統,這些畸形發展,相信不是推動太陽光電發電樂於見到的後遺症。
本文在最後要鄭重提出:唯有以PV系統全數售電情形下,民眾在裝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有合理回收期基礎下,政府才得以持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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